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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实施!事关霸州餐饮服务业

发布时间:2024-07-02 来源:杏彩体育注册

开始实施!事关霸州餐饮服务业

       

      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一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佩戴口罩方面存在思想松懈,不仅会导致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增加了疫情防控风险隐患。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桂旺介绍,今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多部门开展调研,征求多方意见,“通过调研论证,省直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及消费者群体一致认为出台该规定十分必要。 ”

      规定明确,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 工作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

      规定明确了各方职责。 根据相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规定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宣传引导、知识科普等工作。 酒店、饭店、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佩戴口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 此外,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公共卫生意识。

      其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并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时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河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是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的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加工、制作、传菜、销售等餐饮服务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酒店、饭店、餐馆、茶艺馆、饮品店、咖啡厅、酒吧、校外托管机构(小饭桌)、餐饮摊点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单位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引导以及卫生健康防疫知识的科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指导行业协会共同做好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相关工作。

      第三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佩戴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佩戴口罩应当遮住口鼻并及时更换。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管理,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的口罩,监督从业人员佩戴口罩,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废弃口罩进行收集处理; 加强对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公共卫生意识。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服务场所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电话,方便公众举报。

      第五条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指导和服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佩戴口罩规程、指引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推动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养成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

      第七条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尽到管理责任,其从业人员被累计处罚三人次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规定为其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标准的口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 疫情期间,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疫情防控要求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或者未规范佩戴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