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08-05 来源:台州餐饮管理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纠治校园餐饮问题典型案例(第二期)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寒寒)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工作开展以来,阳泉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校园餐饮进货查验、人员管理、监管执法不严格不到位及设施设备不完善等问题,全面深入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深挖问题线索,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现予以公布。

      2024年4月3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某幼儿园餐具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当日即对该幼儿园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餐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启动核查处置。据查,该幼儿园在2023年12月13日因抽检的餐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被阳泉市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本案提醒学校食堂,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需要注意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二、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盂县某中学进货时未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5月29日,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盂县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的部分食品未能提供食品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该单位在采购食品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整改,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进货查验是保障校园食品安全的第一关,是确保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2024年5月16日,阳泉市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的部分食品未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食堂采购食品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场对学校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本案的查处对于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学校食堂经营过程控制,保障师生饮食安全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四、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某中学学校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15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某中学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食品留样重量不足125g;“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记录”和晨检记录不完善;部分食品未向供货商索要票据;厨房、备餐间未使用脚踏式垃圾桶,库房挡鼠板不足60cm,且墙上有破洞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5月17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五、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查处阳泉市郊区某学校食堂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1日,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郊区某学校食堂开展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食堂存在以下问题:(一)进货台账不完善,部分食品缺少索证索票;(二)餐用具消毒设施较少,不能够满足食堂日常餐用具消毒需要;(三)操作区冷冻设备无温度显示;(四)更衣间无洗手、消毒、干手设备;(五)部分操作设备和排水设施未及时清洗整理、维修;(六)部分食品未按要求做贮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对该校食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立即整改,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提醒学校食堂要强化自身主体责任意识,严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各项规定,织密食品安全防护网,把控好食品安全各环节,切实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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